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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约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9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
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
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
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
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
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
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一)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
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
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二)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
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
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
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三)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
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
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
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或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
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常
务理事会批准。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
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
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确
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
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
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
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
告常务理事会批准。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
秘书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监
事长的,会长、监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
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应在30天内
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选举产生代理会长、监事长,适当时候再
提交会员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
明除名理由,并由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常务理事会
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常
务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
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
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
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
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提前三十天发
出,并且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
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
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
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
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荣誉会
长、副会长及名誉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和批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审查和批准各项议案和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
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
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
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
事会。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
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
询和建议。监事长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
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
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总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
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
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总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向全
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总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总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总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
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总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
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常务理事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
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总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
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二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及超出预算的开支,须事前经常
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
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初核由秘书长核实后报会长审批。  
 
(三)总会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先核实开支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总会换届或
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实施。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总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按总会换届筹备小组拟定方案执行。
  
(二)总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实施。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
盘点等。   
(二)总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
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
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
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
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按本会拟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
策结合本会的经济情况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秘书长提出意见,报会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
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珠社总字”和“珠社总秘字”。“珠社
总字”适用于以总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
该文号需加盖总会印章。“珠社总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
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
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
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珠社总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珠社秘字”发
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文件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
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文件传阅处
理表》,报秘书长或总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总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
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总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
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印章使用由会长审批,“珠海市社会组织总
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总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
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
公场所。特殊情况需经会长同意。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
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益,依据《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市社会组织产生重大影响
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
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事业的健康发展。同
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重大的学术活动;  
 
(四)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应经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
内容的,由总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
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
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
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
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珠海市社会组织
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市社会组织
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
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
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市社会组织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本市社会组织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业务主
管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
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
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
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
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
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市社会组织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
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
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
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
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本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
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
支机构名称为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专业委员会,或珠海市社会组织总
会××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
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珠海市社会组织总
会××代表处,或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办事处,或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
×代办处,或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会员,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社会组织事业发展,增
强总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形成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
自律协调机制。  
 
(三)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
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总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
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
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
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
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
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
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
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本会指定
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
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
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
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
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
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
受本会的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
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
(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报本会秘书
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
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
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
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
极性,依据相关法规和《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人力资源管理,依据《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总会会长职责
(一) 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收支。
 
第二条 总会常务副会长职责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条 总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总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五条 总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 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二)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 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
第六条 总会秘书职责
(一) 负责总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 负责总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 做好总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 负责总会年检、换证;
(五) 负责总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 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总会财务人员职责见《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总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
程序按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社会组织中有较大影响和威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号召力。
(八)坚持原则,秉公无私。
第十条 总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总会领导提
出候选人,须经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总会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总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 总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聘任条
件:
 
1、须品行端正;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
力;3、原则上需珠海户籍,有计生证明;4、受聘者实行2个月试用期,期满后
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期1-3年。
 
(二) 总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
解聘。
(三) 总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会长
同意。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总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
用人员除外),工资福利按照总会换届筹备小组拟定方案执行,每月30日前(如
遇假日可提前)由秘书长核实后,报会长审批。交通、电话、节假日及年终奖另
行拟定。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推行绩效考核工资(例如:新发展会员、培训、
评级、评选宣传、广告等)。

                       第四章 工作人员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纪律
(一)本会工作人员应遵守本会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
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二)恪守职责,服从领导,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不得假借职权,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
 
(四)不得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和财
产遭受损失。
(五)不得贪污盗窃公共财物,不私自占用公共财产。
 
(六)注意自身道德修养,讲团结,不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第十四条 休假 按国家法定休假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请假 员工请假分为病、事、婚、产、丧、公、工伤、探亲假。
 
(一)请假二天以下(含)由秘书长审批。
(二)请假三天以上(含)由会长审批。
(三)病假二天以上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四)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必须出具合法的结婚登记证明。试用
期未满、连续工龄不足一年的员工原则上不可以请婚假。
 
(五)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必须出具计生证明和医疗部门证明。
试用期未满、连续工龄不足一年的员工不可以请产假。
 
(六)丧假。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丧亡者,可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假。参加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资格考试、集会及参观考察等公务活
动。
(八)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
(九)工伤假。因公受伤经县级医疗部门出具确诊书,报秘书处审批,假期视
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保险 员工经录用,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
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总会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抚恤 员工因工而致残或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以辞退; 1、考核业绩差,不能胜
任工作者; 2、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3、触犯国家法规法令者。
 
第十九条 离职 员工主动终止劳动合同,须提前15天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
审批报会长批准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总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
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职工个人也可申请
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职工本职
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外出参加
培训须经会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
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内部管理“五定”实施方案 

    为适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构建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格局”的新
要求,规范市社会组织总会的内部管理,根据市领导关于“定编、定岗、定职、
定薪、定费”的“五定”要求,依据《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规、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 定编

               总会组织机构



    市社会组织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
机构,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
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是总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
工作,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由组织联络部、宣传培训部、社会
服务部、后勤财务部组成。
二、定岗 

    总会秘书处设立7个工作岗位,专职5人,兼职2人。分别为:秘书长
(1人),常务副秘书长兼组织联络部(1人);宣传培训部(1人);社
会服务部(1人);后勤财务部(2人,会计兼职1人,出纳兼后勤1人);
办会刊(常务副会长兼)。
 
三、定职

    1、总会会长职责:
 
    (1) 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3)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
文件和财务收支,出席重大活动。
    2、总会常务副会长职责:
    (1) 协助会长工作;(2) 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3、总会秘书长职责:
    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
作,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2)组
织起草、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会长批准);(4)负责秘书处
的组织人事工作(报会长批准)、党务工作、文件审核并签具办公意见、提
案处理、信访工作、印章管理、工会、青年、妇女、计生、普法工作;
(5)指导并督促各部门人员落实秘书处各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
项工作。
 
    4、总会常务副秘书长职责:
 
    (1) 协助秘书长工作;(2)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3)
发展会员;(4)加强对外联络,拓展社会组织事业平台,不断壮大总会的
实力;(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5、总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
    (1)组织联络部职责: 负责总会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联络、管
理会员及会员证书;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业务交流活动;负责分支机构的联络
与管理;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
业务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活动;负责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
设、完善;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宣传培训部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组织的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总会年度宣传计划,与新闻媒体进行日常联络;
负责编辑、发行总会内部刊物;负责总会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
织间信息交流工作;采编、发布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组织学习、推广国内外
先进社会组织管理经验;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
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3)社会服务部职责: 负责会员和全市社会组织延伸服务工作;为会
员和全市社会组织提供维权、法律援助服务;负责社会赞助物资、资金的接
收、管理和公益扶助、资助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4)后勤财务部职责: 负责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文件收发及档
案管理;管理印章和秘书处人事档案、劳资;社团登记机关相关登记、审查
的报送工作;秘书处往来函件的管理;总会后勤保障工作及秘书处的协调工
作;办公楼物业管理和办公场所设施管理及环境布置;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
的购置、发放和管理;各种会议的会务服务工作;日常财务收支预核(报会
长审批)、税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总会章程,
会同组织联络部收取会费;对外财务结算工作(报会长审批);总会经济合
同(报会长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定薪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总会换届筹备小组拟
定方案执行,每月30日前(如遇假日可提前)由秘书长核实后,报会长审批。
交通、电话、节假日及年终奖另行拟定。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推行绩效考核
工资(例如:新发展会员、培训、评级、评选宣传、广告等)。
五、定费 
    总会经费的管理按照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
实施:
  
   (一)总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
支情况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二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及超出预算的开支,须
事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
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初核由秘书长核实后报会长审批。   
   (三)总会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先核实开支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总会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实施。 本方案经常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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