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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指引

时间:2015-7-29    阅读:2472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4、《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间〔2012〕182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注销的原因、善后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如有隐瞒和提供不实情况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等);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注销文件;

    3、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监事)及清算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小组、债权债务、人员遣散安置、剩余财产处理等情况;清算报告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盖骑缝章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监事)共同签署并盖会章办理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名册;

    6、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的告知债权债务人的清算公告(样式可下载);

    7、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8、社会团体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注销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http://www.zhmzj.gov.cn/shzzglj/

    咨询电话:2311307

咨询地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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