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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引

时间:2015-7-29    阅读:3203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4、《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间〔2012〕182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会长和监事长(监事)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的按章程规定管理权限(即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名册;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有原法定代表人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共同签名);

    5、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6、其他资料:

    A、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自任职至离任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注: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另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B、变更住所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C、变更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需提交原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不作为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文件、新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文件;

    D、变更活动资金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E、变更名称、宗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活动地域需提交按章程规定程序和权限审议通过的盖骑缝章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变更名称的还需在新章程中明确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交《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刻章后15日内补交);变更负责人、理事和监事的,需提供新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三、不予变更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http://www.zhmzj.gov.cn/shzzglj/

    咨询电话:2311307

咨询地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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