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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引

时间:2015-7-29    阅读:3687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13]111号)    

      4、《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间〔2012〕182号)   

    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6、《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珠民〔2013〕169号)。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社会团体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须有50家以上经济组织入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会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异地商会须有30家以上的法人企业入会)。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成立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应当在完成筹备工作、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v申请登记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的社会团体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四、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有效期3个月)。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5、《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  

    6、《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7、《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及会议签到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并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9、《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名册》或《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名册》(其中行业协会、异地商会须附加盖公章的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会申请表)。

    10、《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

    1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13、有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珠组通〔2006〕11号)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14、行业协会、异地商会须提交在珠海地区公开发行报刊《珠海特区报》上刊登的筹备公告。

    15、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需要提交,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不用提交)。

    16、当选会长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成立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1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五、不予成立登记的情形

  1、拟成立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不符合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有证据证明筹备活动不符合要求。

4、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七、备注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市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有关银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市财政局)。

 2、社会团体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0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加盖单位骑缝章)、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印鉴卡、税务登记证(所有证件都必须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填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咨询方式

  表格下载:http://www.zhmzj.gov.cn/shzzglj/

  咨询电话:2311307、2538378

    咨询地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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