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7月30日发布)
3、《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民发〔1999〕50号)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予成立设立的情形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设立备案所需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表》;
2、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会员名册》一份(分支(代表)机构服务的会员不少于30个);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填报《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
4、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五、变更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备案表》;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填报《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一份;
3、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注销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备案表》;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填报《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如开设账户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银行账户注销证明,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清算后剩余资金用途说明和清算后债权债务处理说明,并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七、咨询方式
表格下载:http://www.zhmzj.gov.cn/shzzglj/
咨询电话:2311307
咨询地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