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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时间:2015-7-29    阅读:2957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4、《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间〔2012〕182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举办者共同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3、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4、场所产权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文化类不少于3万元,社会工作类不少于1万元、科技类法人单位不少于5万元);

    6、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示范文本》要求的章程草案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或《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7、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文件(适用于专职人员中有正式中共党员3名及以上的单位,不满3名的,不适用此条款);

8、其他材料:

    A、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B、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注: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另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C、《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董(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D、《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

E、《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F、《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专用,一式三份)。

G、《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刻章、开户后15日内补交);

    三、不予成立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http://www.zhmzj.gov.cn/shzzglj/

    咨询电话:2311307、2538378

咨询地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

    六、备注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市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有关银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收据等票据(市财政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30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加盖单位骑缝章)、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印鉴卡、税务登记证(所有证件都必须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帐户备案表》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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