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总会动态
经验交流
培训专栏
重大课题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会员风采
党建工作
先行先试资讯
关键字:
范 围: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指引

时间:2015-7-29    阅读:3043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4、《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间〔2012〕182号)

 

    二、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成形式;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3、名称的组织形式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中心、院、所、馆、站、社、俱乐部等,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

    4、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5、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相同;

    6、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来命名,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可以将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来命名,尚健在的需经得其本人同意,不健在的需经得其直系后人同意。

    三、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一个以上的经营申请业务领域相关业务范围的法人单位企业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从事申请业务领域相关的证书证明等材料;

    3、章程草案;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四、不予核准名称的情形

1、拟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符合本指南“名称要求”的。

3、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4、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五、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六、备注

1、申请登记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2、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有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领导职务的(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成立登记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等社会组织兼职。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http://www.zhmzj.gov.cn/shzzglj/

   咨询电话:2311307

   咨询地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指引
 
版权所有:2009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0756-2621588
 粤ICP备12006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