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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引

时间:2015-7-29    阅读:2801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其出具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董(理)事会成员或合伙人或个体负责人及清算小组成员签名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的清算报告(包括债权债务、人员遣散安置、剩余财产处理等情况;注:清算报告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法定代表人、董(理)事会成员或合伙人共同签署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办理注销登记的会议决议和会议签到名册;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6、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的告知债权债务人的清算公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

    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注销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http://www.zhmzj.gov.cn/shzzglj/

    咨询电话:2311307、2538378

咨询地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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