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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7-3-10    阅读:2799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6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方便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内部管理和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况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社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涉及章程修改、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要内容的理事会、董事会。

(二)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理论等方面问题的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社会组织举办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大型节庆纪念活动、研讨论坛、比赛、演出、会展、讲座、咨询、培训、考察、夏(冬)令营、公益慈善等活动。

  (四)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社会组织的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对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行事前报告和网上报告制。上述重大事项中除突发事项外,各社会组织应在重大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前,登陆“珠海市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重大事项报告”栏目根据事项类别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对于突发的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填报;网上提交电子材料对应的纸质文件应在事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一起送登记管理机关存档;如重大事项后发生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上述重大事项应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应先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部门意见。

(四)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属于新增且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开展活动的,应提前6个月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属节庆、赛事活动的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审核,属会展活动的报市会议展览局审核(对相关审核部门把握不准的重大活动,可商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以及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含按周期举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根据活动性质、类型,提前4个月将相关材料(含有关单位审核意见、论证材料、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举办周期、经费来源、邀请出席领导范围、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活动流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报市委办公室(属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举办的)或市政府办公室(政府系统举办的),市委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批准材料。上述重大活动获批后,如需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需另文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活动一律不能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

(五)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且参与人员较多,达到《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主办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并申请相关许可,在获得相关许可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许可材料。

(六)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四)项中的活动,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粤民民[2006]2号)等规定要求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同意材料(包括以下四项:(1)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2)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批准文件;(3)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对于已同意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到:方案公开,标准公平,程序透明,社会监督;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最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或年检未达到合格,或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不足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五)项中的事项,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0号)要求,对以下的活动内容进行网上填报:

(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10)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第七条 各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助以及奖励的重要参考。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责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如在重大事项中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6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方便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内部管理和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况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社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涉及章程修改、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要内容的理事会、董事会。

(二)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理论等方面问题的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社会组织举办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大型节庆纪念活动、研讨论坛、比赛、演出、会展、讲座、咨询、培训、考察、夏(冬)令营、公益慈善等活动。

  (四)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社会组织的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对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行事前报告和网上报告制。上述重大事项中除突发事项外,各社会组织应在重大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前,登陆“珠海市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重大事项报告”栏目根据事项类别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对于突发的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填报;网上提交电子材料对应的纸质文件应在事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一起送登记管理机关存档;如重大事项后发生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上述重大事项应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应先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部门意见。

(四)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属于新增且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开展活动的,应提前6个月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属节庆、赛事活动的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审核,属会展活动的报市会议展览局审核(对相关审核部门把握不准的重大活动,可商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以及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含按周期举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根据活动性质、类型,提前4个月将相关材料(含有关单位审核意见、论证材料、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举办周期、经费来源、邀请出席领导范围、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活动流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报市委办公室(属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举办的)或市政府办公室(政府系统举办的),市委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批准材料。上述重大活动获批后,如需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需另文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活动一律不能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

(五)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且参与人员较多,达到《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主办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并申请相关许可,在获得相关许可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许可材料。

(六)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四)项中的活动,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粤民民[2006]2号)等规定要求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同意材料(包括以下四项:(1)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2)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批准文件;(3)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对于已同意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到:方案公开,标准公平,程序透明,社会监督;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最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或年检未达到合格,或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不足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五)项中的事项,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0号)要求,对以下的活动内容进行网上填报:

(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10)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第七条 各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助以及奖励的重要参考。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责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如在重大事项中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6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方便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内部管理和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况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社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涉及章程修改、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要内容的理事会、董事会。

(二)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理论等方面问题的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社会组织举办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大型节庆纪念活动、研讨论坛、比赛、演出、会展、讲座、咨询、培训、考察、夏(冬)令营、公益慈善等活动。

  (四)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社会组织的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对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行事前报告和网上报告制。上述重大事项中除突发事项外,各社会组织应在重大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前,登陆“珠海市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重大事项报告”栏目根据事项类别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对于突发的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填报;网上提交电子材料对应的纸质文件应在事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一起送登记管理机关存档;如重大事项后发生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上述重大事项应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应先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部门意见。

(四)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属于新增且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开展活动的,应提前6个月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属节庆、赛事活动的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审核,属会展活动的报市会议展览局审核(对相关审核部门把握不准的重大活动,可商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以及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含按周期举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根据活动性质、类型,提前4个月将相关材料(含有关单位审核意见、论证材料、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举办周期、经费来源、邀请出席领导范围、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活动流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报市委办公室(属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举办的)或市政府办公室(政府系统举办的),市委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批准材料。上述重大活动获批后,如需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需另文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活动一律不能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

(五)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且参与人员较多,达到《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主办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并申请相关许可,在获得相关许可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许可材料。

(六)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四)项中的活动,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粤民民[2006]2号)等规定要求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同意材料(包括以下四项:(1)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2)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批准文件;(3)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对于已同意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到:方案公开,标准公平,程序透明,社会监督;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最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或年检未达到合格,或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不足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五)项中的事项,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0号)要求,对以下的活动内容进行网上填报:

(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10)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第七条 各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助以及奖励的重要参考。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责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如在重大事项中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6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方便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内部管理和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况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社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涉及章程修改、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要内容的理事会、董事会。

(二)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理论等方面问题的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社会组织举办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大型节庆纪念活动、研讨论坛、比赛、演出、会展、讲座、咨询、培训、考察、夏(冬)令营、公益慈善等活动。

  (四)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社会组织的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对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行事前报告和网上报告制。上述重大事项中除突发事项外,各社会组织应在重大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前,登陆“珠海市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重大事项报告”栏目根据事项类别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对于突发的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填报;网上提交电子材料对应的纸质文件应在事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一起送登记管理机关存档;如重大事项后发生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上述重大事项应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应先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部门意见。

(四)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属于新增且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开展活动的,应提前6个月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属节庆、赛事活动的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审核,属会展活动的报市会议展览局审核(对相关审核部门把握不准的重大活动,可商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以及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含按周期举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根据活动性质、类型,提前4个月将相关材料(含有关单位审核意见、论证材料、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举办周期、经费来源、邀请出席领导范围、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活动流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报市委办公室(属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举办的)或市政府办公室(政府系统举办的),市委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批准材料。上述重大活动获批后,如需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需另文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活动一律不能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

(五)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且参与人员较多,达到《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主办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并申请相关许可,在获得相关许可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许可材料。

(六)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四)项中的活动,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粤民民[2006]2号)等规定要求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同意材料(包括以下四项:(1)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2)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批准文件;(3)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对于已同意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到:方案公开,标准公平,程序透明,社会监督;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最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或年检未达到合格,或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不足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五)项中的事项,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0号)要求,对以下的活动内容进行网上填报:

(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10)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第七条 各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助以及奖励的重要参考。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责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如在重大事项中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6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方便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内部管理和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况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社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涉及章程修改、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要内容的理事会、董事会。

(二)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理论等方面问题的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社会组织举办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大型节庆纪念活动、研讨论坛、比赛、演出、会展、讲座、咨询、培训、考察、夏(冬)令营、公益慈善等活动。

  (四)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社会组织的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对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行事前报告和网上报告制。上述重大事项中除突发事项外,各社会组织应在重大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前,登陆“珠海市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重大事项报告”栏目根据事项类别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对于突发的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填报;网上提交电子材料对应的纸质文件应在事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一起送登记管理机关存档;如重大事项后发生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上述重大事项应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应先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部门意见。

(四)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属于新增且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开展活动的,应提前6个月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属节庆、赛事活动的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审核,属会展活动的报市会议展览局审核(对相关审核部门把握不准的重大活动,可商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以及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的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含按周期举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根据活动性质、类型,提前4个月将相关材料(含有关单位审核意见、论证材料、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举办周期、经费来源、邀请出席领导范围、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活动流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报市委办公室(属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举办的)或市政府办公室(政府系统举办的),市委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批准材料。上述重大活动获批后,如需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需另文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活动一律不能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

(五)社会组织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活动,且参与人员较多,达到《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主办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并申请相关许可,在获得相关许可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许可材料。

(六)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四)项中的活动,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粤民民[2006]2号)等规定要求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同意材料(包括以下四项:(1)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2)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批准文件;(3)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对于已同意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到:方案公开,标准公平,程序透明,社会监督;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最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或年检未达到合格,或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不足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社会组织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五)项中的事项,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0号)要求,对以下的活动内容进行网上填报:

(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10)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第七条 各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助以及奖励的重要参考。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责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如在重大事项中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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