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报工作的通知 (粤民间〔2009〕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200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始。现就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准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接收申请材料的时间截至12月15日止(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申请对象。申报条件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严格执行。申请对象为:截止2009年6月30日,在各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的,且2007年度和2008年度年度检查合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且2008年度年检合格的基金会;2009年5月31日后在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
三、申报材料要求。具体申报材料的要求,社会团体可按照《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民民〔2009〕58号)所列申请文件及财务审计要求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模板制作;基金会可参照《关于抓紧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粤民间函〔2009〕3号)中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报送。
申报表格仍然沿用粤财法〔2009〕60号文中的附件表格(见附件)。全部材料一式五份,错报、漏报的必须自行补充,否则不予审核。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必须对本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统一向上一级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各地级以上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各级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上报工作,统一报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
基 金 会 王 军 020-83352190 13903059937
社会团体 黄 静 020-83394362 13580410365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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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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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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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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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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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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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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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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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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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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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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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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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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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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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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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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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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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会设立目的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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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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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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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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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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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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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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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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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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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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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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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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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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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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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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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次
年度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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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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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新成立未参加 □未按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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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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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新成立未参加 □未按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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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社会
组织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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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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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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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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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公益
活动支出情况
(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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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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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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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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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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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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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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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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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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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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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会组织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社会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来源: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