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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4-27    阅读:2581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办发〔2011〕9号

横琴新区党委、管委会,各区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
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
 
   《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 

  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以下简称《部省协议》),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自立、自主、自律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规划纲要》、《部省协议》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以管理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自立、自主、自律发展,按照扶持和保障措施完善、培育和孵化设施齐备、运行和监督手段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充分、规模和实力显著增强的发展路径,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主要目标。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加强监管、落实职能、完善政策、健全体制等措施,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行业、支柱行业和潜力行业,有重点地培育和扶持一批有资质、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商会),争取用3—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我市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商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商会)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创新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指导部门要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落实和拓展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4.提供服务职能。收集、整理、发布、分析、管理行业统计资料,规划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行业咨询服务;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会员提供产品研发设计、质量检测等服务,协助政府进行招商;组织展销会、展览会,推介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调查了解本行业的发展趋势、产品和技术发展方向、市场动向和趋势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指导、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5.行业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要求,对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和论证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提出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申请,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
    6.协调沟通职能。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会员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调解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制订产业政策;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关系。
    7.规范自律职能。结合行业特点制订行规行约及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和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实现行业价格自律。开展行检、行评,监督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监督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会员诚信经营,配合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对违反协会(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进行惩戒。 

    三、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
    8.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加快政会分开、管办分离步伐,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本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吸收在本市设有办事机构的异地同行会员及适当吸收在国内、省内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异地同行经济组织作为会员。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合并、整合,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按行业分类组建成综合性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内同行结成友好协会,建立合作机制和发展平台。鼓励本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同行业的联系、沟通与交流,共同促进“两岸四地”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与发展。
     9.健全注册登记制度。制定《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理顺市一级与区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权限,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除符合《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起会员和担任法人代表的单位的注册地必须在珠海;
    (2)吸收异地会员的,其在本市应设有办事机构或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但异地会员数不得超过协会会员数的1/3。 

    四、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 

    10.调整协会(商会)结构。按照发展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部署,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环境保护、金融保险、文化旅游、海洋工程、现代物流等领域培育和发展新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一业一会”的要求,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重组改造,鼓励和引导名称相近或相似、业务相近或交叉的行业协会(商会)向同行业优势协会集聚。对行业范围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
    11.扩大协会(商会)覆盖面。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大胆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性,大胆吸收与行业协会(商会)相关的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本地区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辐射力。 

    五、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运行机制

    1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行业协会(商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脱钩。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和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将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对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组织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支持和帮助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对刚刚脱离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目前尚处于市场磨合期的协会,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帮助其尽快承担起相应的行业职能。 
    13.加快职能转移。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有序、规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将行业信息统计、行业运行分析、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制定、行业技能资质的评定与考核等23项政府职能有序有效转移给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应当同时具备如下要件:一是获得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评定等级;二是有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三是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积极稳妥地开展授权程序和方法的探索,每年公布一批可由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完成的项目,公示年度政府采购导向性文件和资助公益项目清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合适的项目参与投标。委托承办事务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项目中标后,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结束后,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14.健全治理结构。按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设置。明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或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与职责,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企业产生。设立相应的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可以实行聘任制,也可以实行选任制。章程规定实行聘任制的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的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必须通过民主程序从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推行秘书长聘任制,逐步实现秘书长职业化。
    15.完善治理机制。推进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人事管理和法定代表人述职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力。行业协会(商会)应设立完整的财务账户,并建立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的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也不得挪作他用;每年编制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接受会员、监事对财务状况的查询和监督,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清算时应进行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执业许可证、社团登记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年检报告书等。建立服务承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公开章程、服务承诺及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6.畅通参政渠道。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机制,争取在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增加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人士的比例和数量,畅通行业协会(商会)诉求渠道。建立咨询制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前,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沟通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经济和产业政策时,应保持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良好沟通,阐明发展意图,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健全听证制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尤其是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收费,应主动邀请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在行业协会(商会)中试行行业发言人制度,发布相关行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成为政府发言人制度的有益补充。吸收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到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参与工作,健全政府与社会的多渠道沟通机制。 

    六、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监督机制
 
    17.深入开展等级评估。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和评估标准,联合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社会组织代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定期跟踪评估,以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组织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普遍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六项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申请政府扶持、资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及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依据;对达到3A及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政府可从社会组织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奖励。
    18.打造协会阳光工程。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涉及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重要事务,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方式,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服务的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报送和网上审批,行业协会(商会)应将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在公共信息平台披露,接受会员和公众监督。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抽样检查,加强对财务收支、社会捐赠用途、服务收费和使用等的监管。允许和鼓励公民特别是会员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情况和财务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19.建立合作联动机制。由登记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建立民政、税务、工商、人事、公安、外事、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建共享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数据库信息系统,形成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逐步形成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措施多样化和监管程序规范化的行业协会(商会)监管机制。加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打造信息平台,建立反倾销预警和进出口磋商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活动,建立健全金融、价格、食品、药品等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应急体系,监督行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执行,协同督促会员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0.清理整顿不法行为。将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其社团法人资格。整治乱收费、违法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发布虚假信息、合同欺诈、串通舞弊等信用缺失行为以及非法执业等行为,清理取缔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巩固提高一批。
    21.加强党组织建设工作。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管理工作,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予以指导。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正式中共党员人数达3名及以上的行业协会(商会),均应建立健全党组织,确保符合建立党组织的行业协会(商会)全部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本行业协会(商会)所属的会员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确保协会内的党员都能在本行业参加党的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及开展党建工作情况分别纳入成立登记、年检和等级评估的内容,实行登记管理与党建工作一起抓、同促进。 

    七、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保障措施 
    22.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改革办、市编办、市委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市科工贸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工作组,统筹协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事宜,研究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
 
    23.培育专职人才。鼓励优秀人才到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大力引进具有专业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参与、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人才队伍素质,探索建立包括专职人员、志愿者和理论工作者在内的行业协会(商会)人才库。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才激励机制,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专职人才,要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制定薪酬水平。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才职业晋升机制,支持具备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职称评定,创造专职人才职业晋升空间。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才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引导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就业。
    24.健全法律政策。充分发挥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的优势,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将其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出台《珠海市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工作方案》,明确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重点、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鼓励扶持以及监管等问题。制定出台《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理顺登记管理权限,明确准入条件,整合行业资源,加强规范管理,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服务的网络平台等。制定出台《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在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中设立扶持行业协会(商会)专项发展资金,根据每年行业和产业发展需要,资助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建设和项目发展以及奖励获得3A及以上标准的行业协会(商会),促进其自建发展和职能作用发挥。
 
    25.明确部门职责。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法规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额度以及申办程序;民政部门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试行持证上岗,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符合行业协会(商会)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政策措施,将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员纳入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其他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职能,积极支持和扶持对口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和发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做实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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