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专项资金的公告
全市性社会组织、经济功能区各社会组织:
《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已出台。为了 培育壮大我省社会组织,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我省将根据2012年度省级预算,择 优选择不超过360家的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请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类、公益 服务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积极申报, 将资金申报材料于受理时间(2012年11月15日-20日)内送达受理机构。
特此公告。
附件: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 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行〔2012〕325号)
珠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财行〔2012〕32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民政局,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粤法〔2011〕17号)的有关精神,培育壮大我省社会组织,提升服务社会能 力,按照《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行 〔2012〕245号)、《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管 理办法》(粤财行〔2012〕36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 《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根据《指南》要 求,认真组织本地社会组织申报工作。 二、资金申报受理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20日,受理机构为第三方机构, 具体将于11月15日前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申报资金材料应 在受理时间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邮寄材料申报时间以 邮戳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 省民政厅:汤爱萍,电话:020-83351897; 徐志军,电话:020-83185238。 省财政厅:黄志辉,电话:020-83170844; 谭笑风,电话:020-83170076。
附件: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 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
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粤发〔2011〕17号)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有关精神,培育壮大我省社会组 织,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提升其服务社会能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制定 本指南。 一、扶持对象
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 织分为行业协会类、公益服务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 利性社会组织,重点扶持行业协会类和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标准和数量
根据2012年度省级预算,择优选择不超过360家的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 重点扶持行业协会和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其中: (一)行业协会类每家3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家; (二)公益服务类每家20万元,最高不超过80家; (三)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每家10万元,最高不超过 80家。 (四)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统一按30万元予以扶持。 三、扶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 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其中: (一)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突出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反映诉求、扩大就 业、促进发展等; (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 保等; (三)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社会组织突出教育培训、文 化医疗、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等; (四)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突出发挥政策引领、业务指导、协调合作和 服务管理作用,凝聚、带动各同类型、同行业、同地域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 建设。 四、申报及评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行竞争性评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分类扶持、绩效 导向的原则,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法确定2个第三方代理机构,分别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的申报和初审、终审。 竞争性评审评分要点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扶持为无偿资助,由受扶持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 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 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相关包括人员 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 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 所需费用。 六、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含备案,下同),资金申请日期距登记设 立日期不足36个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 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七、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书。包括本组织成立时间,宗旨及业务范围,开展社会服务 情况,申请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绩效目标,预期社会效益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 以及预期社会效益等。 (二)相关材料。包括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证明,组织章程,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合法收入来源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的财务会 计报告,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重大公益性项 目备案材料,承接政府转移(委托或授权)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证明,已 参加评估的提供评估等级证明,办公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各项收入不以任何形 式向举办者(出资人)和会员分配保证书,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函以及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等。 八、受理时间和机构
申报受理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20日,受理机构将于11月 日前在省财政 厅、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另行公布。申报材料应在受理时间内送受理机构,同时 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邮寄材料申报时间以邮戳为准。 九、其他
各地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为社会组织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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