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民[2013]107号
关于申报符合资质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
购买服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市级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建立市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3年8月20日—9月13日。
三、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7.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8.其他。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
5.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副本)正反两面复印件;
3、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报程序与方式
(一)申报组织向市民政局提供申请表(一式二份,请在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站http://www.zhmzj.gov.cn/shzzglj/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市民政局核实申报材料,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目录,并在珠海市民政局网站、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2012年11月底在新闻媒体或珠海市民政局网站、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公布新增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同时公布因未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其他
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已录入2012年《珠海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第一批)》的社会组织无需再次申报。已录入目录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
1、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
2、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3、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因第1项规定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因第2、3项规定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珠海市民政局
2013年7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民政 社会组织 目录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市委社管部、市“两建”办
珠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印发
关于申报符合资质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