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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10-8    阅读:1573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现将《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
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4年9月28日
  

 

 

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
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
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
务提供对接平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
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粤民民〔2012〕13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
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
织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和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目录编制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录入、公正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
管理权限负责目录编制,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
列资质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
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合法
稳定的收入来源及依法缴纳税收;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
质;

(六)有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 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
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
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九)其他。

第六条  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
会组织,具备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资质: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

(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

(四)申请前3年内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在行业内具有较
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的;

(五)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应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珠海市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
务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目录编制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8日—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
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初审。每年11月2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
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并编制年度目录。

(三)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目录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审定。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对具备承接
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予以审定,并编制目录。

(五)公告。每年12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九条  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目录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抄
送市民政局。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
从目录中删除:

(一)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的;

(二)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从目录中删除的社会组织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具备承接政
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
规定的,应予以复核。对确已不符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每年12
月份向社会公布新增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
会组织名单,同时公布因出现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况而被取
消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三条  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
可以承接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转移、委托、授权
的职能和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项目;异地商会还可承接原
籍地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选择承接职能转移和购买
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优先从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目录中选取。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
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办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承接其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
会组织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抄送同级
登记管理机关,作为今后选择承接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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