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现将《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 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4年9月28日
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 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 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 务提供对接平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 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粤民民〔2012〕13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 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 织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和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目录编制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录入、公正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 管理权限负责目录编制,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 列资质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 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合法 稳定的收入来源及依法缴纳税收;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 质;
(六)有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 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 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 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九)其他。
第六条 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 会组织,具备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资质: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
(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
(四)申请前3年内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在行业内具有较 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的;
(五)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应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珠海市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 务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目录编制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8日—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 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初审。每年11月2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 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并编制年度目录。
(三)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目录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审定。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对具备承接 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予以审定,并编制目录。
(五)公告。每年12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九条 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目录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抄 送市民政局。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 从目录中删除:
(一)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的;
(二)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从目录中删除的社会组织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具备承接政 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 规定的,应予以复核。对确已不符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每年12 月份向社会公布新增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 会组织名单,同时公布因出现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况而被取 消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三条 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 可以承接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转移、委托、授权 的职能和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项目;异地商会还可承接原 籍地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选择承接职能转移和购买 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优先从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目录中选取。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 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办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承接其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 会组织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抄送同级 登记管理机关,作为今后选择承接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